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全县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左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松某某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国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林麝,俗称“獐子”,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青藏高原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2021年8月,被告人郎某某和松某某在左贡县城一次聊天中商议共同捕杀獐子,后二人开车前往左贡县东坝乡某某山,将自制的60多个铁丝套,放置于山上树林中后,回到左贡县城。数日后,二人返回放置铁丝圈的地点查看,发现1只獐子被套并已经死亡。后二人将该獐子体内麝香取出。因麝香太小,两人商量后,松某某将麝香留给自己用。2022年3月25日松某某担心事情败露,遂主动向左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供出同案犯郎某某。经鉴定,涉案獐子为林麝,系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在案件侦查阶段,我院及时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就涉案动物的物种鉴定、价值鉴定以及捕杀现场的勘验检查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在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及时讯问两名被告人,进一步查明两名被告人的作案目的。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向两名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讲明其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性质及严重法律后果。两名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捕杀到野生动物的行为深感后悔,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郎某某和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商议,互相协作配合,非法捕杀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林麝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
庭审中,我院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发问循序渐进,举证、质证环环相扣,形成了严密的指控体系。两名被告人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赔偿和公开道歉意愿,悔罪态度较好。

左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事实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并当庭宣判。刑事部分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判决两名被告人赔偿国家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国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至于土。”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公共利益的损害。我院立足检察职能,公诉指控犯罪和公益诉讼挽损修复双管齐下,以资源、生态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以挽损修复为办案导向,以犯罪事实为打击目标,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为野生动物撑起筑起“保护屏障”。在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赔偿责任,既严厉惩治了犯罪又通过加大犯罪成本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警示和震慑,提高公众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